對那些負有指定保安責任的人員的強制性適任標準
1)每個被指定履行包括防海盜和武裝搶劫相關活動的保安職責的船員應表明承擔表A-VI/6-2欄所列的任務、職責和責任的適任能力。
2)表A-VI/6-2第2欄所列明的科目的知識水平應足夠使每一個證書申請人能夠執行船上指定的保安責任,包括與防海盜和防武裝搶劫相關的活動。
3)每一申請證書人應依據下列各項提供已經達到所要求的適任標準的證據:
(1)按表A-VI/6-2第3欄、第4欄列明的表明適任的方法和評估適任的標準,提供具有執行表A-VI/6-2第1欄列出的任務、職責和責任的適任能力;
(2)考試或連續的評估,作為涵蓋表A-VI/6-2第2欄所列材料的培訓計劃的組成部分。
4)過渡條款。
直到“生效日期后兩年(2014年1月1日止)”,在本節生效前已經開始了認可的海上服務的海員應能夠通過下列的各項確定他們滿足表A-VI/6-2第1欄的要求:
(1)在前三年內合計至少有6個月的時間以船員的身份從事經認可的海上服務;
(2)從事保安工作職能并等效于第9.1款所要求的海上服務;
(3)通過認可的測試;
(4)成功地完成認可的培訓。